原标题:会计干了出纳的活,还侵吞27万余元公款
本该由出纳完成现金入账的活,却由承担监督审核职能的会计来完成。缺乏监督“利令智昏”,这名会计人员没有守住法律底线,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7月31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毛某犯贪污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鹿城区纪委监委组织区直机关10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案件,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毛某今年45岁,是温州瑞安人,大专文化,原来是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财务科负责人兼会计(非在编),2015年离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毛某在担任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财务科负责人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该由出纳交由毛某代为上缴财政的单位部分公房租金,采取不入账、不上交的方式予以侵吞。
经统计,毛某共侵吞单位公款2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庭审现场,面对法官的发问,被告人毛某掩面而泣。
法官说,按照职业常识,会计不能经手现金你知道吗?
“知道的。因为当时从事出纳的同事相关工作经验比较欠缺,所以我就帮忙做收取现金、完成纳税缴纳入单位账户的工作。”毛某答。
毛某说,自己2001年5月参加工作,一直以临聘人员的身份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后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自己“帮”从事出纳工作的同事的忙,有了接触国有财产的机会。
“我不缺钱,只是想着临时用一下补回来,侥幸觉得可能不会被发现,所以后来就没有还钱。”毛某说,自己截留的27万余元公款全部用于购买玉石。
但这件事情一直让毛某不安,2015年毛某以帮助家人为由从单位离职。
2019年6月11日,毛某自动向鹿城区监委投案,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受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庭审当日,毛某的家属已经代为缴纳了罚金。
法官提醒,制度或者管理的漏洞并不能成为一个人犯罪的理由,身为受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不为利所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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