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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15  字体大小:
浙财监督[2019]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于2019年7-10月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精神,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选择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会计监督检查,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期望、加快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开展金融、扶贫、环保等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可选取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公司开展检查,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可结合对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选取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可选择部分生态环保企业开展检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其中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全省联动项目,各级财政部门需选取2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实施检查。
  (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其他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在“双随机、一公开”、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人员选派制度。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采取省财政厅、省注协联合检查和委托设区市财政局检查两种方式,通过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形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会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年度检查工作,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监督干部参加检查,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突出重点开展执业质量专项检查。一是针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业务量较大的实际,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等专项审计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二是针对挂名执业问题较多的情况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三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改革的实际,对检查发现已工商登记但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清理。
  (三)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内容。2019年度执业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的条件;事务所自身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等,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为加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成效,省财政厅将梳理近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情况,不断完善分类指标,探索对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按照预警风险提示对属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警示、监管谈话等。
  三、依法履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职责
  为确保资产评估法的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各设区市财政局要组织辖区内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引导评估机构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提升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自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自查工作于8月上旬结束。
  (二)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检查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度执业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各设区市财政局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得小于20%,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应组织集中审理和专家论证,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和检查人员库。逐步积累、梳理近年来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指标,探索对不同类型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会计评估监督职责。今年是机构改革到位后履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职责的第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会计评估监督的管理性和建设性作用,为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促进会计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充分保障检查经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
  (二)依法行政,加强检查流程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17〕54号)开展检查,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控制行政风险,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纪律,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加强对检查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廉洁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加强沟通,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将行政检查与自律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行政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阳光执法,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开力度,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五、材料上报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辖地区工作总结、专题材料及其他材料等,并于10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监督局周学伟;联系电话:88065006。
  (一)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本地区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专题材料。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情况报告(含自查情况),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材料:2019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
  附件:
  1.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任务分工表
  2.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19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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