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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出台制度规范执行审计
发布时间:2021-1-31  字体大小: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据了解,2018年开始,浙江法院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授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亿余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已经在415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同时,浙江高院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四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原文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原文网址:http://news.esnai.com/2021/0131/2136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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